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为激励全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我院在校在籍的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由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校期间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由辅导员主持召开班会,民主讨论,产生初选名单,统一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上报所在系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各系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定,上报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院财务处负责奖励经费管理,学生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院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第六条 其 他
1、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学 生 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